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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罗思思与台州市华东保健药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思思,台州市华东保健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罗思思。被告台州市华东保健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院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银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思思与被告台州市华东保健药品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思思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思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思思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