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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刑执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丁晓明强奸罪,丁晓明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刑执字第3537号罪犯丁晓明,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莱阳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晓明犯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30日减刑六个月,2012年8月3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至2025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9月受表扬奖励一次,2012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报罪犯丁晓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晓明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变更为自2008年6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伟东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邵 淼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