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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毛克莉与杨继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克莉,杨继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毛克莉,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杨继云,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克莉诉被告杨继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毛克莉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克莉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