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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其锋诉被告咸阳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其锋,咸阳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842号原告成其锋,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咸阳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迎宾路(西站路)11号。委托代理人王宝锋,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其锋诉被告咸阳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其锋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其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成其锋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