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执字第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执行局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02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胡阳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下碧湘街19号8栋。法定代表人肖文革,该公司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16日终审审结,该案(2013)长中民三终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天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欠款200000元,逾期利息186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暂从2013年10月27日计算至2013年10月3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案件执行费2960元,以上共计2074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74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