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诉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纳儿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纳儿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诉保字第31号申请人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3161-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浩磊,该公司办公室文秘。委托代理人曹振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纳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518号7层。申请人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纳儿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财产为此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纳儿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