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商初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江苏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莤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商初字第0326号原告江苏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食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081166-9。法定代表人殷荣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崇练,泗洪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茜。原告江苏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诉被告王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崇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山公司诉称:2009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泗洪第一街第一幢C单元C1126号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20051元,房款为206726元,其中首付106726元,余款1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由原告和程冰为其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银行的100000元贷款办好后,被告仅按期归还了部分银行按揭贷款,自2010年4月20日起就未还贷款及利息,至2012年8月31日止,共欠贷款本金91358.21元、利息12057.96元、罚息131.53元、复利88.83元,合计103636.53元。因被告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从原告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被告所欠的本息103636.53元,此后被告未偿还该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及利息103636.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1份、还款凭证及欠款明细清单27份予以印证。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茜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未按约履行归还贷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依据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直接划扣原告的银行存款归还被告所欠借款本息103636.53元,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03636.53元。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被告王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张新育人民陪审员 乔家胜人民陪审员 马文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