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七零九印制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七零九印制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287-3号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宏刚。委托代理人:陈炯鑫。被告:武汉七零九印制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七零九印制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403元,依法减半收取4201.5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7221.50元,由原告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文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