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正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忠秀,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黎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尽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