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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长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海,逄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42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海。被执行人逄金涛。申请执行人刘长海依据(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148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918元(本金11482元,利息364,执行费72元)。本案执行费72元,已扣划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