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长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海,逄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42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海。被执行人逄金涛。申请执行人刘长海依据(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148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918元(本金11482元,利息364,执行费72元)。本案执行费72元,已扣划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