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丽芳与白永彬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芳,白永彬,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吴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徐丽芳。申请执行人白永彬。被申请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彩,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吴艳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赤峰宏碁建筑有限公司的存款一百九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和执行员 :薛秉昌执行员 :孙振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张 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