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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42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梦雅,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7日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驶至解放路119号时与行人孟某某相撞,造成孟某某、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mg/100ml,系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孟某某的证言;周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第37010292013022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3)0878号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宪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