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扬凤与资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扬凤,资源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资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刘扬凤,农民。委托代理人邹定槐,农民。委托代理人易忠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资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资源镇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程良利,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汤建华,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泰生,资源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扬凤诉被告资源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扬凤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扬凤因还需收集证据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扬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由原告刘扬凤负担。审 判 长 蒋为福审 判 员 谢国淑人民陪审员 曾令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艳兵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