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充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胡国鼎,西充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胡国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王某,现随我生活。我与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一同在外务工。2010年春节,因婚生子王某在家读初中需要人照管,经我与被告商量,被告留在家照料小孩,我在外务工。被告在家期间,经常打麻将,结识社会上人员,造成被告思想生变。2011年被告丢下小孩不管,突然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至今未归。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王某随我生活,扶养费我自愿承担。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王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到庭作证。1、证人王某乙证明:李某某于2010年回家照管小孩,喜欢在街上打麻将,听说李某某与其他人好上了,2011年暑假时便外出,至今不知其音信。2、证人王某丙证明:李某某回家照看小孩期间,喜欢在街上打麻将,2011年暑假时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其下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对李某某母亲何某某进行调查,何某某陈述:王某甲与李某某都喜欢打牌,经常为此发生争吵,有一次王某甲还用刀将李某某几个手指割伤。2011年夏天时,李某某就走了,至今未与我联系,不知道李某某现在在哪里。法庭对王某乙进行调查,王某乙陈述:王某甲与李某某以前感情还可以,李某某喜欢打麻将,后来李某某好像有人了,就跑了,我们曾经做过工作,但现在联系不上李某某了。王某乙当庭认可调查笔录内容属实。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与法庭调查何某某、王某乙笔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3日在西充县车龙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王某,现在西充县车龙乡读初中,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外出务工,夫妻关系较好。2010年,被告回家照管小孩,喜欢打麻将,原、被告为此常发生争吵,原告有次还将被告手割伤。2011年暑假时,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原告及被告母亲均不知被告下落,被告从此杳无音讯。原告遂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抚养婚生子王某,并自愿承担王某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劳动,养育子女,建立了夫妻感情。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和。2011年暑假时,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原告联系,至今杳无音讯,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抚养婚生子王俊,并自愿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随原告王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甲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洋审 判 员  冯明鹏人民陪审员  王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