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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重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胜华与迁安市第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华,迁安市第一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重字第27号原告刘胜华,教师。委托代理人李素菊,工人。被告迁安市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周育合。原告刘胜华与被告迁安市第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原告刘胜华、被告迁安市第一中学均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唐民一终字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胜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胜华负担。审判长  崔劲峰审判员  刘艳艳审判员  田小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