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重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胜华与迁安市第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华,迁安市第一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重字第27号原告刘胜华,教师。委托代理人李素菊,工人。被告迁安市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周育合。原告刘胜华与被告迁安市第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决,原告刘胜华、被告迁安市第一中学均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唐民一终字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胜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胜华负担。审判长 崔劲峰审判员 刘艳艳审判员 田小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