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诉保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夏学海与张小胜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学海;张小胜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城民诉保字第0155号 申请人:夏学海,男 被申请人:张小胜,男 申请人夏学海与被申请人张小胜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进行查封,保全价值为5000元,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就地查封。 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立申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案诉讼最后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