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高民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邓正玉与高县永华煤矿、严为华、寇国英、梁祝英、梁提花、梁紫花、 第三人王国恒、孙希强、孙剑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保字第85号原告邓正玉,女,生于1963年12月14日,汉族,务农。被告高县永华煤矿。住所地:高县四烈乡永华村。法定代表人王化明,登记业主。被告严为华(系梁礼龙之母),女,生于1921年2月22日,汉族,务农。被告寇国英(系梁礼龙之妻),女,生于1946年3月22日,汉族,务农。被告梁祝英(系梁礼龙之子),男,生于1969年6月17日,汉族,务农。被告梁提花(系梁礼龙之女),女,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职工。被告梁紫花(系梁礼龙之女),女,生于1974年4月27日,汉族,职工。第三人王国恒,男,生于1978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第三人孙希强,男,生于1962年10月18日,汉族,现高县永华煤矿实际投资人。第三人孙剑石,男,生于1976年11月27日,汉族,现高县永华煤矿实际投资人。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正玉诉被告高县永华煤矿、严为华、寇国英、梁祝英、梁提花、梁紫花;第三人王国恒、孙希强、孙剑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本案现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正玉于2013年10月28日以被告高县永华煤矿已被人民政府政策性补助关闭,其资源已由其他煤矿整合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人民政府政策性补助及整合煤矿补偿给被告高县永华煤矿的补偿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正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县永华煤矿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远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著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