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保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新文与张述新、徐力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保字第003号申请人李新文,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白丹,华容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述新,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徐力,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李新文因与被申请人张述新于2013年8月22日签订了一纸益丰家和花园供土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好了土方的价格、数量、结帐方式以及权利和义务,现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张述新提供了29685.7方的土方数量,而被申请人张述新并未按合同将土方款与申请人结算,并以各种借口拒绝付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徐力系被申请人张述新在上述工程中的合伙人,应对该工程结算款负连带偿还责任。鉴于此,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张述新、徐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QJ2**的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两被申请人张述新、徐力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申请人李新文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