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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苏军与王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军,王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苏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医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中华大街699号。负责人景小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业超、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西永兴路南格林家园17号楼三层。负责人刘志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巨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军与被告王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军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苏军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