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与练文清、杨彩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75号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铮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淑浩,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练文清,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821。被告杨彩霞,女,民族不详,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2249。被告郑光志,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8010。被告黄光强,男,民族不详,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8714。被告陶习兴,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7917。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诉被告练文清、杨彩霞、郑光志、黄光强、陶习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平沙金湾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思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