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常德市旗舰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与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旗舰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1192号原告:常德市旗舰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雷永忠,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泽。被告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与沙港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易继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英武,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常德市旗舰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舰传播公司)与被告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以下简称红十字会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旗舰传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永忠、熊泽龙,被告红十字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魏英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旗舰传播公司诉称,2013年4月3日,原告为举办《小飞象·常德好声音》评选,被告“播出冠名”此次活动的节目播出。原、被告双方就相关合作事宜签订了合同。此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一直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节目“播出冠名”费等费用350000元,被告明显违约。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此次活动的正常进行,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被告多次协商不成。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节目播出冠名费等费用350000元,并承担违约和赔偿损失10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旗舰传播公司对其诉称的事实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证明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节目播出冠名费等费用350000元,二、玻璃房广告位、复赛场(歌厅)广告位、决赛场(广场)广告位、网站广告位、总决赛晚会播出广告、业务院长颁奖照片、印证24人方阵参加晚会、海选比赛录播片尾鸣谢、复、半决赛录播片尾鸣谢,决赛录播片尾鸣谢、前坪活动照片、前坪活动视频碟、《报名手册》及内页广告、《招商手册》及尾页广告、海报及赞助商广告、各环节录像节目海选、复赛、半决赛、决赛、展架版本1全版、版本1的局部、版本2的全版、版本2的局部,拟证明原告已按约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红十字会医院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合同约定的广告义务原告还没有做完;被告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但广告费应当支付,按照合同计算,广告费该多少就支付多少。被告红十字会医院对其辩称的事实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合同证据,拟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第4条第2款有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完,被告可以不予支付广告费,另外被告如果不继续广告播出,该部分广告费可以扣去。经庭审质证,被告红十字会医院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己约定11个内容,其中合同约定第二条规定的第5、6、8项内容目前原告还没有兑现,而这三项是硬广告,应当把这部分费用剔除出来,其他费用应当予以支付。原告对被告红十字会医院提交的证据对第二条第2款规定认为,甲方应承担自身广告的费用和支出。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被告应当按照不同期限进行支付,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被告已构成违约。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只对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产生分歧,故合议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合同证据,原告认为原、被告对合同的理解产生分歧,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故合议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的案件事实:2013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参加原告举办的《小飞象·常德好声音》评选节目“播出冠名”播出活动的相关合作事宜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出资350000元,由原告在常德电视台公共频道、武陵频道播出此活动,被告成为节目的播出冠名单位。原告还给予被告相应的回报,即所有活动宣传均以“欢迎收看由中国好豆奶、常德小飞象总冠名,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鼎力支持、特约、协助播出”的口径对外宣传。并由原告在举办的《小飞象·常德好声音》评选节目各个报名点海报、各个网站页面、各频道电视屏幕、电台音频宣传片、DM单页、现场喷绘背景、X展架、主持人台词等。在满足活动总冠名商的广告位前提下,原告提供给被告玻璃房广告位一块;复赛赛场内一块广告位宣传;决赛体育馆(或演播厅)一块广告位宣传。电视广告播出,广告在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90天,其中:30秒硬广,晚上黄金时间播出2次,非黄金时间2次,白天10次;15秒硬广,晚上黄金时间播出2次,非黄金时间2次,白天10次;此广告回报可按照客户要求时间进行调整,但播出时间跨度不超过2013年12月30日止,逾期不再回报。在电视台武陵频道播出30天,其中:晚上黄金时间播出2次,非黄金时间3次,白天5次;此广告回报可按照客户要求时间进行调整,但播出时间跨度不超过2013年12月30日止,逾期不再回报。原告给予被告“常德好声音”官方网站一块广告位半年;总决赛晚会播出中插播品牌15秒,广告宣传2次;总决赛晚会24人方阵参加晚会。活动全程录播,每一场片尾均进行鸣谢。同时还约定:合同从原、被告双方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至《好声音》2013年8月总决赛结束时止。被告支付给原告节目播出的冠名费合计350000元。合同签署后,4月30日之前,被告付200000元给原告;5月30日之前付150000元。被告若未按照约定付款,原告可以中止兑现对被告的各种回报和承诺,并随时更换其它医疗单位,不返还被告已支付的费用。被告须支付100000元违约金给原告。原告若未执行此活动,须退回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且不得向被告收取已经产生的宣传回报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除在电视广告播出未播出外(广告在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90天,电视台武陵频道播出30天的广告按合同约定的第12条,被告未提供广告的设计、制作提供原告),其它给予被告相应的回报的广告播出活动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一直未按约向原告支付350000元节目“播出冠名”费等费用。为此,原、被告多次协商不成。原告则向本院起诉,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播出、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经协商形成,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除在电视台未播出广告播出外,其它合同约定了的活动均己履行完毕。电视台广告未播出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播出设计、制作的广告,且被告也未依合同约定支付350000元节目“播出冠名”费等费用。因此,原、被告在本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现原告在合同履行期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350000元节目播出冠名费等费用,并由被告承担1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对合同约定的广告义务还没有履行完,被告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广告费应当按照完成的工作量计算,但原、被告在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是先分期付款,后广告播出,后广告播出要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广告的设计、制作样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也未向原告提供广告的设计、制作样品,其责任在被告,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提供广告的设计、制作样品后,由原告播出。故被告辩称原告未完成广告播出任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常德市旗舰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于2013年4月3日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向原告常德市旗舰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支付350000元节目“播出冠名”费。三、被告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向原告常德市旗舰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违约金。上述款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10570元,由常德市红十字会中心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