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19-2号原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敏,董事长。被告: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周,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对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和兴业银行的两个账号予以查封,现因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已满足查封的需要,故对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账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存款627822.72元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亮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