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永兵与珠海市金湾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38号原告高永兵,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天全县。身份证号码:×××0414。被告珠海市金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叶怀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兵诉被告珠海市金湾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永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湾保安服务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兵的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永兵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