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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吉新、李培花、于吉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吉新,李培花,于吉顺,于训先,于培涛,于吉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商初字第611号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县陵州路。法定代表人王立国,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于吉新,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县。被告李培花,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县。被告于吉顺,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县。被告于训先,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县。被告于培涛,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县。被告于吉来,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吉新、李培花、于吉顺、于训先、于培涛、于吉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已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