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万芝与赵辉、赵海荣、赵海燕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芝,赵辉,赵海荣,赵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芝,女,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赵海荣,女,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赵海燕。女,汉族。无业,现住同上。本院执行李万芝诉赵辉、赵海荣、赵海燕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万芝于2011年11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0.105万元。执行中查知赵海荣、赵海燕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辉按判决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海荣、赵海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乐执字第36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海荣、赵海燕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12)乐执字第30号执行书剩余执行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