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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龚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龚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龚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某撤回对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