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傅梦英与李致中、郑阿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梦英,李致中,郑阿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278号原告:傅梦英,被告:李致中,被告:郑阿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梦英与被告李致中、郑阿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致中、郑阿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梦英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40元,减半收取4720元,由原告傅梦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应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