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7-0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9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9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宁智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冯晓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9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7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深惠公路桂芳园小区16#首层商铺1020A-23号、1088-92号,组织机构代码:77987420-2。负责人:谭文凯,行长。委托代理人:骆凯川,男,汉族,1964年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严宏,男,汉族,1971年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13A,组织机构代码:72302166-5。法定代表人:梁景卫。被告: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13楼,组织机构代码:75777510-7。法定代表人:梁志勇。被告:宁智强,男,汉族,1966年出生,户籍地址:湛江市。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组织机构代码:60461374-8。法定代表人:周波。被告:冯晓林,女,汉族,1973年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宁智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冯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宁智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冯晓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万元的财产,同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鑫智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泰乾恒坤贸易有限公司、宁智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冯晓林所有的共价值人民币3500万元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佳蓝人民陪审员 肖卫文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