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恩田、韩丽萍、侯林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丽萍,袁恩田,侯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丽萍。被执行人袁恩田。被执行人侯林建。本院在执行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恩田、韩丽萍、侯林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继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