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杨则根与支继忠、郑定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支继忠,郑定生,支秀琴,杨则根,郑伟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支继忠。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定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支秀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则根。委托代理人:叶波。原审被告:郑伟祥。上诉人支继忠、郑定生、支秀琴为与被上诉人杨则根、原审被告郑伟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3)衢龙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支继忠、郑定生、支秀琴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支继忠、郑定生、支秀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支继忠、郑定生、支秀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