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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陕西闽海管件配套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闽海管件配套有限公司,陕西咸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陕西闽海管件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陕西咸阳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闽海管件配套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处供货往来的有关凭证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闽海管件配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处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供货往来的有关凭证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     建     昌审 判 员 常     锐     睿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