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海云与崔国明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云,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国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海云与崔国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国明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