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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倴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海云与崔国明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云,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国明,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海云与崔国明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崔国明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