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47号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卫星,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卫星家电销售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绍婉,女,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
审判员 许 林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