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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郭凤敏、唐山金润铸冶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敏,唐山金润铸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郭凤敏,男,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被执行人:唐山金润铸冶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娟。本院执行郭凤敏诉唐山金润铸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乐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凤敏于2010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384万元。执行中查知唐山金润铸冶工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乐执字第12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11)乐执字第12号执行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