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监诉(2013)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又来又趣电玩城内,开设了三台捕鱼机,一台老虎机,供前来电玩城的人员赌博。截止查获,共盈利五千余元。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派出所投案。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物证;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黄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并提供赌具,供他人参赌,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方凤玲审判员 张慧彩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