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颜爱萍与陈花叶、涂志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爱萍,陈花叶,涂志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颜爱萍。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陈花叶。被告:涂志调。原告颜爱萍诉被告陈花叶、涂志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娄伟伟适用简易程度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颜爱萍的委托代理人李正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花叶、涂志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爱萍起诉称:自2013年以来,被告陈花叶多次向原告购买塑料薄膜,截止今年5月份结欠原告薄膜款20万元,并承诺在2013年端午节前清偿。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花叶拖欠不还。直至2013年6月21日,被告陈花叶将上述货款20万元转为借款,约定月息1.2%,承诺在2013年8月前一次性偿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还本付息。被告陈花叶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陈花叶、涂志调偿还原告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及诉前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颜爱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口信息,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婚姻登记证明,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借条,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花叶、涂志调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陈花叶向原告购买塑料薄膜,经结算共欠原告货款20万元。2011年6月21日,被告陈花叶将货款转为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条中未注明利息。依原告颜爱萍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对登记在被告陈花叶名下的龙港镇锦港嘉园4幢106室的1/4份额予以查封。另查明,被告陈花叶、涂志调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将所欠200000元货款转为借款,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颜爱萍要求被告陈花叶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涉案债务虽然系以陈花叶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陈花叶和涂志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涂志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陈海峰要求被告陈花叶、涂志调共同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的内容,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约定利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请求月利率1.2%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花叶、涂志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颜爱萍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陈花叶、涂志调负担3600元,由颜爱萍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蓓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