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宗明诉张拥军、上海总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总章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总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英歌玛丽影健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7-1号原告:王宗明,男。被告:张拥军,男。被告:上海总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朱桥村405号。法定代表人:邵坚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总章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姚家村1127号204室。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总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钱申隆一村707号。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英歌玛丽影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399号1幢250室。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宗明诉被告张拥军、上海总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总章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总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英歌玛丽影健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宗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拥军在连云港结给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贸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玖取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享有的50%股份,案外人刘小祥、杨秀珍以其共有的坐落于宁国市宁墩路宁馨花园C区C3-3号(权证字号为房地权证宁字第000501**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拥军在连云港结给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贸度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玖取贸易有限公司中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月银代理审判员 陈前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