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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坤诉被告云有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坤,云有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马坤,女,1986年7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夏庄村三街7号。身份证号130205198607050628。被告云有刚,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夏庄村三街215号。身份证号130205197908250610。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坤诉被告云有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坤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坤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