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坤诉被告云有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坤,云有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马坤,女,1986年7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夏庄村三街7号。身份证号130205198607050628。被告云有刚,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夏庄村三街215号。身份证号130205197908250610。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坤诉被告云有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坤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坤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