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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超与赵礼军、倪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赵礼军,倪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40号原告:王超,被告:赵礼军,被告:倪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赵礼军、倪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超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