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王超与赵礼军、倪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赵礼军,倪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40号原告:王超,被告:赵礼军,被告:倪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赵礼军、倪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超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