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一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熊哲与张娟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一初字第1044号原告熊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某,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澧阳镇。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交纳。(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孙元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先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