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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33)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训,管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63号申请执行人张元训。被执行人管炳勇。申请执行人张元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4725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缴纳案款人民币495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黄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