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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延民初字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梅与被告冯东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冯东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延民初字00399号原告张梅,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杨家圪台镇苏丰行政村人,住延川县南关街。被告冯东海,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杨家圪台镇苏丰行政村人,农民,住延川县南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与被告冯东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延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