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少云诉被告朱立胜、温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云,朱立胜,温玲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50号原告:李少云被告:朱立胜被告:温玲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云诉被告朱立胜、温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云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25元,由原告李少云负担。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