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少云诉被告朱立胜、温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云,朱立胜,温玲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50号原告:李少云被告:朱立胜被告:温玲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云诉被告朱立胜、温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云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25元,由原告李少云负担。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