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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育斌、焦育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焦育斌,焦育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王军、楚子亮,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焦育斌,男。被告焦育军,男。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焦育斌、焦育军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