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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茂云与董明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云,董明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李茂云。被告董明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云与被告董明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不适宜进行伤情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