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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行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袁德剿等与章丘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德剿,申庆香,章丘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德剿,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庆香,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系上诉人袁德剿之妻。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申广和,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系上诉人申庆香之父。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申庆东,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后营村,系上诉人申庆香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趋,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冠男,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上诉人袁德剿、申庆香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3)章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的土地登记卡证号为031740的土地证系被上诉人于1992年3月12日批准为上诉人之父袁守茂颁发的。且两上诉人在2005年与袁流芝相邻关系诉讼中,曾到被上诉人处查阅了该宗土地登记的档案,并复印了相关材料,应认定上诉人至迟于2005年已经知道所诉土地登记的内容。因此,两上诉人于2013年5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均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2年和20年的期限,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两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寇 婕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煜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