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刑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罪犯胡永安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永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承刑执字第966号罪犯胡永安,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2007)香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永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承刑执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4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永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永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永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永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八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审 判 员 马晓新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