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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9-05-27

案件名称

孙增友与汪传华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增友;汪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985号原告孙增友,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肥西县;张庆玲,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肥西县;周越,男,1996年8月8日出生,住肥西县;周奌忠,女,1935年8月12日出生,住肥西县;张开芳,女,1959年12月13日出生,住肥西县(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汪传华,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合肥市(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孙增友,张庆玲,周越,周奌忠,张开芳;被告:汪传华(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二辉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增友、张庆玲、周越、周奌忠、张开芳,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汪传华,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增友、张庆玲、周越、周奌忠、张开芳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汪传华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明显王二辉王二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文        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