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行非审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非审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徐晓明,县长。委托代理人曹勇前,南陵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请执行人章桂桃,女,汉族,南陵县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南陵县籍山镇利民南路**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章桂桃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南征字(2013)13号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南征字(2013)13号南陵县人民政府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南征字(2013)13号南陵县人民政府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陵生审 判 员 牧 丽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 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