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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含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蒋德勇诉汪德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勇,汪德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含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蒋德勇,女,汉族,住含山县。被执行人:汪德之,男,汉族,住含山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06)含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德之的配偶为孔维凤,且在孔维凤名下,该夫妻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德之的配偶孔维凤账户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欢